道路用地 :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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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制 將上路 容積行情崩盤
容積代金制已經全面上路,容積行情已全面「崩盤」!台北市未徵收公設保留地行情,已暴跌到公告土地現值的10~12%、15米路寬不到的「小米數」道路用地甚至崩跌至公告現值的7~8%;業界預期,一旦新制上路,公保地將無人問津,原始地主也恐將血本無歸。根據專營道路用地買賣的交易平台最新調查,台北市未徵收公設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最高行情,曾飆到最高達公告土地現值的180~190%;不過,3年前郝市府宣布「容積代金」新制,加上政策打房正凶、豪宅稅和囤房稅開徵,台北市公保地或道路地行情隨即在1年內大幅滑落以及暴跌了公告現值的170%。
目前,行情更幾乎「崩盤」,只剩公告現值的10~12%,僅最高峰的18分之1,甚至還求售無門;至於路寬不到15米的道路用地,目前成交行情更重挫到公告現值的7~8%,意味原始地主的資產價值所剩無幾。以往開發商或建商做容移,都是以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容積移轉;台北市府從2014年起推行容積銀行制度,公告實施「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推出「繳代金、買容積」新制。新制正式實施前有3年緩衝期,申請人可50%依原有的捐贈公共設施取得容積移轉,50%則須按新制向市府容積銀行買容積,即所謂的雙軌制。都發局統計,容積銀行雙軌制實施以來這3年,共有5.79億元代金收入,另取得0.14公頃公保地。不過5.79億等於1年平均不到2億元,與3年前市府拍胸脯保證1年有200~500億收入相比,達成率不到1%,簡直是徹底失敗的新制。
台北市「容積銀行」已經正式上路,已引發持有未徵收公保地私地主的強烈不滿,
第一,擔憂土地無法買賣、又等不到市府徵收;
第二,15公尺寬度以上的道路用地才能接受容積移轉,對「小米數」道路地不公平;
第三,市府將採標購制取得公設保留地,底價不得超過土地公告現值15%,但卻要用公告現值140~180%的價格賣給建商,台北市政府買空賣空、低買高賣,更引發地主強烈抗爭,指稱市府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不排除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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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台北市市府決定仍全面實施容積代金,但代金全數用於取得公設保留地。至於15%標購上限,私地主認為此「天花板」價不僅偏低,且市府擬改採標購,等於是給地主們刀子讓其自相殘殺,只能被迫殺價競爭,行情勢必再「崩盤」。私地主們抗議市府剝削人民財產,人民財產無異再被踐踏。希望市府回歸「捐地換容積」的舊制,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否則也應維持現行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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