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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日據繼承?一次搞懂日據繼承,看這篇就夠了

什麼是日據繼承?

什麼是日據繼承?

 

《日據時代繼承制度全解析:從歷史脈絡到現代糾紛的終極指南》

前言 : 解開百年產權之謎的鑰匙


台灣現存超過15萬筆土地糾紛源自日據時代繼承問題,這些「法律時空膠囊」讓許多家族困在歷史與現代法制的夾縫中。本文以20年處理經驗,拆解日據繼承制度的複雜密碼,帶您掌握跨越三代的產權解方。


文章目錄 :

一、制度起源:從「家督相續」到現代繼承

        1.1 法律架構雙軌制

二、女性繼承權:被封印的權利

        2.1 法律上的「零與一」

        2.2 現代翻案關鍵證據

三、繼承實務操作手冊

        3.1 繼承流程圖解(以1923年後為例)

        3.2 繼承份額計算公式

四、養子關係認證實戰

        4.1 法律要件三重門

        4.2 現代訴訟攻防重點

五、土地糾紛七大類型解析

        5.1 地籍轉換烏龍榜

        5.2 繼承權時效迷陣

六、現代繼承登記SOP

        6.1 文件蒐集清單

        6.2 登記流程圖解

七、憲法法庭最新動向

        7.1 釋字第771號解釋重點

        7.2 法院見解趨勢

八、實戰工具箱

        8.1 繼承權利檢測表

        8.2 政府資源活用術

九、結語 : 給不同世代的行動指南



一、制度起源:從「家產相續」到現代繼承


1.1 法律架構雙軌制


日據時期(1895-1945)台灣適用「舊慣制度」與日本民法並存:

  • 1898年《臺灣民事令》:台灣人繼承原則依「舊有習慣」
  • 1923年新令:全面適用日本民法(除特別規定)

關鍵差異比較:

項目舊慣時期日本民法時期繼承人家督(長男)法定繼承人女性權利原則無繼承權有限制繼承權養子制度過繼需宗族同意依民法收養程序


二、女性繼承權:被封印的權利


2.1 法律上的「零與一」


  • 舊慣時期:女性原則不得繼承家產,例外情形:
    1. 招贅婚姻(女子為戶主)
    2. 戶主絕嗣時可由女兒繼承

  • 民法時期:女性可繼承「私產」但排除「家產」

經典案例:
嘉義某家族1910年地契記載「長女阿菊招贅繼承」,1970年發現該地竟登記在堂叔名下,法院最終依「招贅事實」判決阿菊後代勝訴。


2.2 現代翻案關鍵證據


  • 必備文件:
    1. 日據戶口調查簿(記載「家督相續」或「入贅」)
    2. 家族會議紀錄(若有留存)
    3. 地契附註欄特殊記載


三、繼承實務操作手冊


3.1 繼承流程圖解(以1923年後為例)


時間成本:平均需6-18個月
關鍵文件:

  • 相續屆出書(繼承申報書)
  • 戶主死亡診斷書(需醫師用印)


3.2 繼承份額計算公式

家產 = 總資產 - 債務 - 祭祀公業保留份  
繼承份額 = 家產 × 法定比例 + 私產全額  

實例計算:
某地主1935年死亡,留下:

  • 家產:水田5甲(價值1,000圓)
  • 私產:山林地2甲(價值200圓)
  • 債務:300圓
  • 繼承人:妻、長男、次男、長女
    → 家產分配:(1,000-300)× 1/2(長男) = 350圓
    → 妻與子女各得私產200 ÷ 4 = 50圓


四、養子關係認證實戰


4.1 法律要件三重門


  1. 形式要件:
    • 舊慣時期:宗族會議紀錄 + 祭祖告文
    • 民法時期:法院認證收養契約

  1. 實質要件:共同生活事實(需鄰里長證明)
  2. 公示要件:戶籍謄本記載


4.2 現代訴訟攻防重點


  • 有利證據:
    • 戰前「養子緣組」戶籍記載
    • 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
    • 光復初期土地登記名義人
  • 不利因素:
    • 1946年後才出現的收養文件
    • 無共同生活事實證明


五、土地糾紛七大類型解析


5.1 地籍轉換烏龍榜

錯誤類型           發生率                   解決方案

姓名音譯錯誤     38%                     申請 「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比對

持分漏登記         25%                     提出「共有物確認訴訟」

地目誤植             17%                     申請地政機關更正


5.2 繼承權時效迷陣


  • 關鍵時間點:
    • 1946年:臺灣光復適用中華民國法
    • 1985年:民法繼承編修正
    • 2009年:地籍清理條例施行

權利主張期限:

  • 最遲需在「知悉權利受損時起15年內」起訴


六、現代繼承登記SOP


6.1 文件蒐集清單


  1. 基礎三證:
    • 日據時期戶籍謄本
    • 土地臺帳謄本
    • 光復初期權利憑證

  1. 補強證據:
    • 家族族譜
    • 戰前地租繳納收據
    • 祭祀公業派下證明


6.2 登記流程圖解


常見卡關點:

  • 日文文件翻譯公證(需法院認證譯者)
  • 繼承人散居海外(可委託代辦)


七、憲法法庭最新動向


7.1 釋字第771號解釋重點


  • 確認日據養子「祭祀權」可轉換為現代財產權
  • 但需舉證「實質扶養事實」


7.2 法院見解趨勢


  • 有利認定:
    • 戰前文件有「相續人」記載
    • 光復初期曾實際管理土地
  • 不利認定:
    • 僅有現代補簽協議
    • 無持續主張權利事證


八、實戰工具箱


8.1 繼承權利檢測表


□ 祖先在1945年前死亡
□ 留有日據時期土地或建物
□ 光復後未辦理繼承登記
□ 現行登記名義人非直系血親
符合2項以上建議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8.2 政府資源活用術


  1. 地政司檔案室:申請原始地籍圖
  2. 戶政事務所:申請日據戶口調查簿


九、結語 : 給不同世代的行動指南


給戰後第一代


  1. 儘速整理祖先文件(紙本易脆化)
  2. 建立家族繼承關係樹狀圖
  3. 預立遺囑釐清日據與現代產權


給中生代


  1. 舉辦家族會議確認共識
  2. 集資聘請專業團隊調查
  3. 申請文化部補助修復古契


給新生代


  1. 學習基礎日文閱讀能力
  2. 數位化保存家族檔案
  3. 參與地政課程掌握法律動態 




一、時序 

(一)清代臺灣民事習慣 臺灣民事習慣大多係初民渡臺時由內地帶來,而清朝舊法制下民間生活關係則委諸習慣及私下締約,民間爭執告官通常飭令兩造公親人(總理、街庄正、族長、房長或耆老)調處;刑案輕微者,亦以私和或私罰了事。

(二)臺灣民事習慣實質變化是在日據50年期間內,前期採放任主義,尚無多大改變。大正8年(民國8年)前後,日本認其統治基礎已臻穩固,臺灣人對世界情勢思想潮流已具相當智識,便在法制上走向同化政策,採內地(日本本國)延長主義,大正10年開始頒行各項僅臺灣異地法域適用之法律敕令。 

(三)民國34年臺灣光復後,民事習慣仍可成立,但親屬、繼承、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合會等則各有差異。 


二、親屬繼承 

(一)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410號判例) 

(二)繼承開始在日據時期,民法繼編尚未施行於臺灣,依當時有效法例,有關遺產之繼承應適用臺灣省習慣處理。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89號判例) 

(三)繼承人身分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以為判斷。 (內政部89.3.17台內中地字8905955號函) 

(四)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既明定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該所定之繼承人自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註:34年12月25日施行於臺灣)生存者為必要。 


5分鐘一次搞懂日據繼承,日據繼承土地買賣看這篇就夠了

 一、什麼是「日據繼承土地」?

比喻:像阿公的爸爸在日治時期(1945年前)買了一塊地,但阿公沒去登記繼承,現在你想處理這塊「凍齡80年的祖產」。

  • 關鍵特徵:
    • 土地登記在日治時期戶籍名義人(如曾祖父)名下。
    • 繼承人可能多達數十人(因代代未分割)。
    • 土地資料可能只有「手寫地籍謄本」,甚至地址和地號都與現行不同。

      

二、為什麼日據土地常卡關?

三大地雷區:

1.找不到繼承人:

  • 祖先可能生10個小孩,每人又生5個,百年後繼承人多到像「家族樹懶人包」。

2.文件對不上:

  • 日治時期用「舊地名、舊地號」,現在地政系統查無此號。

3.稅金黑洞:

  • 欠繳數十年的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繼承人得先補繳才能過戶。

舉例:小明想繼承曾祖父名下的農地,結果發現要找齊「曾祖父→祖父→父親→自己」四代的出生死亡證明,還得證明「祖父是曾祖父的兒子」!(可能需要翻日治時期戶籍謄本)

  

三、日據繼承土地怎麼處理?

必走3步驟:

1.確認繼承權:

  • 到戶政單位申請「日治時期戶籍謄本」,畫出繼承關係樹狀圖。
  • 重點:若繼承人已過世,需代位繼承(例如爸爸過世,孫子可繼承祖父的份)。

2.辦理「繼承登記」:

  •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土地從「日據名義人」轉到現代繼承人名下。
  • 需文件: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3.分割或變賣:

  • 若繼承人眾多,需多數決同意分割(通常需2/3同意),或向法院申請「變價分割」。

注意:若土地已被列為「地籍清理」對象,需在政府公告期限內申報,否則收歸國有!

  

四、日據土地可以買賣嗎?

答案:可以,但比一般土地多3道關卡!

1.確認產權歸屬:

  • 賣方必須已完成「繼承登記」,否則簽約也無法過戶。

2.檢查欠稅:

  • 要求賣方提供「無欠稅證明」,避免接手歷史稅單。

3.地籍對照:

  • 日治地號vs.現行地號可能不同,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號轉換對照表」。

陷阱提醒:

  • 賣方說「這塊地很乾淨」但未辦繼承登記?→ 可能卡關10年!
  • 土地價格超便宜?→ 通常有高額欠稅或產權複雜!

  

五、常見問題QA


Q1:祖先在日據時期過世,現在還能繼承嗎?
→ 可以!但若超過15年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可能被列地籍清理並收歸國有。


Q2:找不到其他繼承人怎麼辦?
→ 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3個月後無人就按「無人承認繼承」處理。


Q3:日據土地能直接過戶給孫子嗎?
→ 不行!需依《民法》繼承順位辦理,除非全體繼承人同意放棄。

  

總結:日據繼承土地SOP

  1. 查戶籍:畫出繼承樹狀圖(日治戶政單位優先)。
  2. 辦登記:地政事務所繼承登記+補稅。
  3. 談買賣:確認產權乾淨再簽約,必要時找「熟悉日據土地的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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